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行政处罚公示
>
正文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2016-06-13 10:47:04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来源:
实施机构
国际处
实施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打印
关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