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016-06-13 10:44:30 【浏览字号:大 中 小】 来源:
实施机构 | 国际处 |
实施依据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