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2016-06-13 10:43:10 【浏览字号: 来源:
实施机构 发展规划处
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高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金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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